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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量测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计量测试技术领域的研究、教学、生产、使用、服务、咨询及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学会的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循“创新计量、科学发展、公正和谐”的工作方针,团结和联系广大计量科技工作者,促进计量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和推广,推动河南计量测试高新技术进步,为发展河南计量事业,繁荣河南社会主义经济做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计量检测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有关计量科学技术团体和计量测试科技工作者的联合与合作。组织计量测试方面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技考察。

(二)对计量测试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企业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和产业计量研究以及科技项目调研、论证、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三)开展继续教育,举办计量管理、计量检测专业技术培训班和研讨班,提高计量测试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面向科研生产,加强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积极提供计量技术咨询,组织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和测试仪器。举办为计量科技服务的相关活动。

(五)编辑出版计量学术刊物和图书资料,宣传普及计量测试知识、开展计量科普活动。

(六)举荐优秀计量测试科技人物。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在计量测试领域中取得优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主管部门反映计量科技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八)接受委托承担、参与和配合有关计量科技项目评估和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

(九)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学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四)从事本会业务范围的工作,热爱计量事业,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要求学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上届理事及理事会协调产生的本届理事候选人、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特邀代表等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产生本届理事会;

(四)决定本会届内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五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在理事会任期内,理事如遇工作变动,由原理事单位重新推荐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可继任本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及理事的职权是:

(一)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产生常务理事会;

4、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重要变更事项;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的职权是:

1、关心指导学会的建设,监督学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每年以不同方式对学会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网络和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中推荐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带领秘书处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并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量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和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曾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质监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学会秘书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名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个计量分会。每个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本专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通过协商产生,并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其正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学会聘任。计量分会应定期换届改选,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五年。

各计量分会的职责是:

(一)推动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积极提出建议和制定规划;

(二)初评属于本专业领域的论文,并向理事会作推荐参评论文的详细介绍和评定意见;

(三)向学会刊物提供稿件;

(四)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的收取

(一)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使用管理。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学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会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使用管理

(一)保证学会办事机构正常运转的成本支出,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所需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设施折旧费、修理费等;

(二)用于收集、发放、印制科技信息、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等技术资料;

(三)用于召开免费的学术交流会和学术报告会等活动;(四)用于开展免费技术咨询服务的基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同意。

第四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已经于2014年4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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