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用计量器具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用于医疗卫生的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医疗机构还使用非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如高频电刀、心脏除颤仪、呼吸机、血粘度计、激光美容器、微波治疗仪、核磁共振仪、骨密度仪等。医疗机构应依法将非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送到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定期检定、校准。
常见的医疗卫生强检计量器具种类
常见的用于医疗卫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体温计、血压计、验光仪器、心电图仪、脑电图仪、多参数监护仪等。
图:体温计
图:血压计
图:验光仪器
图:心电图仪
图:脑电图仪
图:多参数监护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来源:金昌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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