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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型式评价和检验

来源:河南省计量测试学会 | 发布时间:2026-09-16 | 浏览次数:218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型式评价和检验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王琳


0 引言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石化、冶金、制药等行业以及餐饮等商业场所的安全防护器具。工业及商业中常用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可随身携带,用于检测使用人员周围的可燃气体浓度;点型(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则安装在固定位置,可提醒相关人员可燃气体泄漏险情,并在特定场合与设备开关联动,从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工业和商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安全防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生产及使用量日益增加。因此,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产品质量及计量准确性十分重要。我国颁布了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相关的国家标准、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可根据相应的技术依据在其生产、出厂、使用等环节进行检验、型式评价或检定,达到质量监管的目的。已有研究中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计量检定的讨论较为广泛,也有一些关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的讨论,但关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验的报道很少。本文针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分别依据相关国家法规对其检定、型式评价和检验工作进行初步探讨,旨在加强生产企业、使用企业、计量技术机构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相关技术法规的理解,在生产、使用等环节确保其产品质量。

1 检定

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是非矿井作业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的技术依据。JJG 693—2011包括9项检定项目,不区分固定式与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气体标准物质、流量控制器、零点气体、秒表、标定罩、绝缘电阻表等。

计量技术机构可依据JJG 693—2011对某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定,判断该仪器是否合格,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周期检定可确保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过程中的计量准确、安全可靠。

2 型式评价

JJF 1368—201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大纲》[13]是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型式评价的技术依据,JJF 1368—2012分别规定了固定式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的样机数量和评价项目:按单一产品申请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需提供6台样机、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提供3台样机,型式评价项目如表1所示。

表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项目

根据JJF 1368—2012的规定,固定式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项目数量分别为23项和19项,使用的试验设备有:气体标准物质、流量控制器、减压阀和气路、绝缘电阻试验装置、电气强度试验装置、气候环境耐受性试验设备、电磁兼容试验设备、机械环境耐受性试验设备等。

除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计量性能外,JJF 1368—2012还要求考察仪器在极限气候环境、机械环境、电磁兼容等试验后,其示值误差是否满足要求。如高温试验时,室外使用型仪器需放置在(70±2)℃试验箱中运行2 h,试验结束后,要求其示值误差不超过±10%FS。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根据JJF 1368—2012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样机进行型式评价[14-15],并出具型式评价检验报告,型式评价报告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判断是否对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产品进行型式批准的重要依据,予以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即为承认型式符合法定要求、准予批量生产的产品[16]。因此,依据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型式评价,是保障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产品生产质量、准予投产的前提。

3 检验

针对可燃气体探测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4个部分:GB 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17]、GB 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18]、GB 15322.3—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19]、GB 15322.4—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20]。常见的固定式、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分别对应GB 15322.1—2019、GB 15322.3—2019,其余部分本文不作讨论。

GB 15322.1—2019、GB 15322.3—2019对点型、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标志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生产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主要技术依据。点型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试验项目分别为30项和20项;样品数量均为12台,对于报警点可调的试验,数量则为24台,其具体检验项目如表2所示。

表2 点型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检验项目

GB 15322.1—2019之附录B规定了检验可燃气体探测器所使用的主要试验设备为可燃气体探测器高低温、湿热试验箱,并给出了其主要技术指标及示意图。经笔者统计,点型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分别有25项和17项试验项目需要在此设备中进行。此外,检验时还需按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备气体标准物质、气体分析仪、秒表、绝缘电阻试验装置、电气强度试验装置、气候环境耐受性试验设备、电磁兼容试验设备[22]、机械环境试验设备等仪器。

GB 15322.1—2019、GB 15322.3—2019中规定的试验除外观检查、基本性能、报警动作值、量程指示偏差、响应时间、报警重复性外,其余项目(如气候环境耐受性、机械环境耐受性、电磁兼容试验)重点检验不同极限条件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报警功能、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的差值是否满足要求。例如,测量范围为0 ~ 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高温(运行)试验,要求室外使用型探测器在(70±2)℃的试验箱中运行2 h,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正常、报警动作值和报警设定值的差值不应大于±7%LEL。

GB 15322.1—2019、GB 15322.3—2019中对不同测量范围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所需满足的条件分别进行了规定,如报警动作值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所需满足的条件如表3所示。

表3 报警动作值试验项目性能要求

此外,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按工作方式分为系统式探测器和独立式探测器,系统式探测器配备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还需满足国家标准GB 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定。

相关国家标准在仪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都起到了规范产品质量的作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制造商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生产产品,并进行出厂检验;具备资质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对可燃气体探测器开展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等工作,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如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起到了提高产品质量合格率的效果。

4 结语

综上所述,检定、型式评价、检验都是对固定式、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质量控制及监管手段,但三者存在以下不同:

(1)目的不同:检定能够判断某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否合格、能否安装使用,型式评价是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新产品或改型产品取得型式批准、准予生产的重要条件。依据GB 15322.1—2019、GB 15322.3—2019进行的检验则贯穿在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产品质量起到规范作用。

(2)实施主体不同:申请检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一般为使用单位,实施检定的主体为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型式评价的流程为:生产单位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型式批准申请,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求其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型式评价工作;申请检验的主体可以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或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验的单位须具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验资质。

(3)试验项目、试验设备不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项目为9项,计量标准器也较少;固定式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项目数量分别为23项和19项,所需的主要试验设备一部分与检定所需设备相同,此外还需气候环境耐受性试验设备、电磁兼容试验设备、机械环境耐受性试验设备等。而检验项目中,点型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试验项目分别为30项和20项,所需设备与检定、型式评价最大不同之处为,检验项目需要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高低温、湿热试验箱。

(4)所需仪器数量不同:检定对象为单台固定式、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和检验试验对象则为试验样机,所需数量因固定式、便携式或报警值能否调整而不同。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未来,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生产和使用量将大幅提升,依据国家标准、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定、型式评价、检验,可以确保其产品质量及其准确性,从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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